企業併購法鬆綁 簡化併購程序

C030731Y9 2003年8月號

行政院昨日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提供另種併購程序,除原先新股僅能全數給被分割公司或股東兩類外,明訂分割後受讓營業的既存或新設公司所發行新股,可透過協議方式,部分由被分割公司、部分由被分割公司之股東取得。

草案的修正方向,以法規鬆綁為原則,如透過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得進行簡易合併,公開發行公司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營業或財產時,降低股東會的決議門檻,以及增訂母、子公司可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等,有助於簡化企業併購程序,並提供適當的租稅優惠。

草案重點還包括公司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之營業或財產時,得排除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有關員工及原有股東優先承購權之適用;公司與其持有90%以上資本總額的子公司合併時,得以董事會特別決議進行。

行政院長游錫堃表示,修法有利於企業藉由合併、收購及分割等方式,達到水平、垂直整合,以加速產業調整與企業轉型,進一步強化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摘自  聯合報2003.07.31

           自由時報2003.07.3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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