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研擬中 租稅優惠與國家型基金作後盾

C030728Y9 2003年8月號

為解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無法涵蓋新興文化創意產業的難題,經濟部研擬「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未來文化創意產業將可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娛樂稅優惠。另針對策略性文化創意產業給予土地利用優惠,並計畫成立國家型基金提供融資或參與投資,以帶動目前年產值三千億元的文化創意產業加速投資。文化創意產業法草案明定產業範疇計有廣告、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築設計、創意生活、數位休閒娛樂、視覺藝術、音樂與表演藝術、文化展演設施、工藝、電影、廣播電視及出版產業等十三項。

文化創意產業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經濟部外,也包括行政院新聞局及文建會,將依十三項產業性質劃分。目前經濟部主管的文化創意產業大多可適用產升條例,如設計產業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有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優惠,此次制定新法主要是解決文建會及新聞局主管的產業項目適法問題。

 

摘自  工商時報2003.07.2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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