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大幅從嚴修正 製售盜版光碟改公訴罪

C030607Y3 2003年7月號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從嚴修正,將製造及販賣盜版光碟者改列為公訴罪,也對惡性常業犯罰金提高到八百萬元;至於非意圖營利者,只要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侵害金額超過三萬元以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十五萬以下罰金,散布者也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案增列多項新規定,包括製造及販賣光碟者由現行的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新增暫時性重製屬重製範圍及網路瀏覽合法使用規定;也增列散布權及公開傳輸權;並強化保護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他代理商的相關規定。

意圖營利以重製光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罰金,常業犯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則提高為八十萬到八百萬,所得利益超過者還可再加重;同時也排除原規定的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而為遏制意圖營利者散布或販賣盜錄、盜版品的行為,修正案也規定,意圖營利者而以轉移所有權方式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者,若以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三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若以散布移轉所有權的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案明定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根據公開傳播權的規定,將他人著作,或以MP3歌曲放在網路流傳時,必須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否則就是侵權。

但修正案也列出一般網路合法瀏覽使用規定,無須獲得著作權人同意,網路使用者瀏覽網頁內容時的資料暫存,「網路傳輸過程中必要的暫時性重製」,都是該條合理使用的範圍,可排除民刑事責任,單純上網瀏覽網頁內容,收聽音樂或觀賞電影,都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

此外,另增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錄音著作權人可向播放其作品的百貨公司、賣場、飛機、餐廳等場所主張報酬請求權,而為營業而使用盜版程式者,均須負民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修正之規範與罰責

犯罪行為

罰責

犯罪常業者

製造、販賣盜版光碟

公訴

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併科50~500萬罰金

公訴

1~7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80~800萬罰金

販賣盜版書籍、圖書等著作權

公訴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併科20~200萬罰金

公訴
1~7
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30~300萬罰金

非營利用盜版書籍、光碟,但超過5份或市價3萬元以上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或併科75萬以下罰金

 

公開播放或出租未授權光碟、書籍等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或併科75萬以下罰金

公訴
1~7
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30~300萬罰金

非營利公開播放或出借,但超過5件或權利人受損超過3萬元以上者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販賣進口書籍、光碟等
(
代理商條款)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7~75萬罰金

公訴罪

1~7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30~300萬罰金

贈送進口書籍、光碟等超過5份或市價3萬元以上

2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致侵權

公訴罪
1~7
年有期徒刑
得併科30~300萬罰金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6.07 3

           中國時報2003.06.07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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