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修正 標示不實者最重處歇業
C030607Y9 2003年7月號
立法院昨(6)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案,對於標示不實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或歇業。全案將在一年後實施。
修正案明定,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一致性,就算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裝替商品標示,廠商也必須以可以引起消費者認識的顯著方式替代。
為落實我國推動雙語環境及營造國際化的親善環境,修正案還特別要求商品標示文字,雖然應以中文為主,但可以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不過,外國製造商的名稱及地址,可以不用中文標示。
修正案增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抽查權及企業經營者的配合義務,以有效落實商品標示之執行。此次修法增列查核罰則,如果商品標示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三種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不從,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
摘自 經濟日報2003.06.07 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