駭客入侵 刑法伺候

C030604Y9 2003年7月號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入侵政府電腦者將再被加重處罰二分之一,相關罪責均採告訴乃論。修正案修補了傳統刑法無法適用高科技犯罪的缺口,對網路罪的規範也終能符合世界先進國家網路法律的標準,而過去幾年橫行網路的電腦駭客,未來將難以再消遙法外。

新通過的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新增「無故入侵電腦罪」,凡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電磁紀錄規定」明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則規範駭客癱瘓網路的攻擊行為,凡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它電磁方式干擾他人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往往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修正案規定,對於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條條文都屬告訴乃論。

「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則是針對電腦病毒程式的設計者,凡製作專供犯本章的罪的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摘自  中國時報2003.06.04 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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