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 日商以女兒紅申請商標註冊不准

C030529Y2 2003年6月號

某日商打算以「女兒紅」為酒名註冊商標,進軍台灣。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女兒紅」已是一般酒類名稱,不准日商再以該名稱申請註冊。

據了解,這名日商在日本銷售以「女兒紅」為名的陳年紹興酒,已有十多年歷史,每年也在日本重要媒體上打行銷廣告。幾年前更與中國大陸廠商合作,在大陸銷售該款女兒紅,並順利註冊為商標。

商標法第37條第10款規定,如果商品本身名稱,與社會一般觀念中的物品相同,廠商不得申請註冊。例如說,廠商不可光以「啤酒」兩字為商標。智產局亦表示,在台灣民眾的觀念裡,女兒紅本來就是黃酒的一種,因此不能據此申請註冊。

 

摘自  經濟日報2003.05.2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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