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禁平行輸入 立委擬連署修法

C030506Y3 2003年6月號

昨天在立法院召開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公聽會中,立委質疑的焦點不是原先爭議性比較大的暫時性重製、公開傳輸、公訴罪及刑責等問題,反而是這次並未列入修法範圍的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部分立委認為,這項條文阻礙了真品平行輸入的管道,影響國際商品流通的自由,有損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這項條文主要意義在保障著作財產權人的輸入權,也就是,著作物的輸入,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認可。由於著作權法是屬地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即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出租權等。如果沒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輸入著作財產,除著作權法的除外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

    依照目前國際性著作權公約,包括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對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係由各國立法政策決定,並沒有特別的強制規定。

 

摘自  經濟日報2003.05.06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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