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法修正通過 受託研究機構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

C030514Y5 2003年6月號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為落實提升科技研發創新政策,鼓勵研究機構積極作為,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時,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範;另外,為延攬「境外」優秀科技人才來台工作,也增列其子女就學權益保障規定。

「科學技術基本法」乃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和原則,為防止研究機構、企業或其他第三人於取得智慧財產權與成果後,未能有效運用或以不正當方式運用,違背科技研發成果下放的立法旨意,對此,法案中增列,於特定條件下,資助機構得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的依據。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5.14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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