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提款機裝設的錄影機,它所側錄的影像,能否視為有效證據?最高法院刑事庭昨天開會討論後認為,這類畫面影像,全憑機械力操作,未伴有主觀意見在內,故仍具證據力。
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案件審判採取嚴格證據法則,凡未經嚴謹、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據,諸如側錄或未經聲請核准的監聽、錄影,均不被視為有效證據。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5.21 第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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