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自白 偵訊人將負刑責

C030507Y9 2003年6月號

最高法院昨天召開刑庭會議,對於「違法取供」等行為做出重要決議;若被告供認犯罪是出於被脅迫,並提證據佐證其自白非在「自由意志」下進行,則各級法院應深入調查,且應優先於其他待調查的事證,不得僅憑偵訊人員的證詞,即駁回此一調查證據的聲請。若被告的自白是經由檢察官提出,法院應命令檢察官就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自由意志,提出證明,即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由於最高法院的刑庭決議,對一、二審等下級法院具有一定程度的約束力,故昨天這項決議對於今後司法保障人權的目標,可謂向前邁進一大步。

最高法院表示,被告承認犯罪的自白,若出於被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則取得相關自白的偵訊人員,應負起刑事或行政責任。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5.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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