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正三讀通過 聲音、形狀得註冊商標
C030430Y2 2003年5月號
立法院昨 (2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正草案」,明定商標範圍擴及商品及服務,增訂聲音及立體形狀為商標構成要素,商標的使用也由商品或平面圖像擴及數位影音及電子媒體等媒介物。
此次,計修正50條、新增40條、刪除23條。新法增訂聲音及立體形狀也可作為商標,商標的態樣及保護,將更加多元化。
為配合e化的國際趨勢,此次修正明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的法源依據,使商標審查更為便利。這次商標法修正,也加強保護著名商標或標章,以保護既有權利人,符合國際潮流。另外並刪除「服務標章」規定,將商標意義擴及涵蓋商品及服務。
而隨著電子商務及網際網路發展,商標態樣也配合修正,商標使用上改採概括規定,也就是為行銷目的,商標可使用於商品、服務或其他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
至於在禁止事項方面,此次修法對立體商標設有功能性的限制,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皆不得註冊,並增訂保護酒類地理標示規定,凡不是來自產地者就不可以產地標示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法修正草案重要內容:
1. 擴張商標所表彰的範圍,凡表彰商品及服務者,均以商標涵蓋。
2. 法規鬆綁,簡化行政流程。
3. 增訂聲音及立體形狀,得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
4. 採行審定書應由審查人員具名的制度。
5. 加強保護著名商標。
6. 採行一申請案,可指定多種類別的制度。
7. 引進分割制度,即申請案、商品或服務、商標權可以依規定分割。
8. 增訂商標註冊費及註冊費得分期繳納。
9. 明定商標權的效力範圍。
10. 採行註冊後異議制度,縮短申請商標註冊的時間。
11. 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及逐步廢除防護商標制度。
12. 廢除延展註冊申請的實體審查。
13. 明定侵害商標權物品的邊境管制措施。
14. 增訂產地證明標章申請註冊的法源依據。
15. 增訂團體商標的規定。
摘自 經濟日報2003.04.30 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