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立院初審通過 電腦犯罪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C030424Y9 2003年5月號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凡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因應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重要工具,電腦駭客對電腦、網路系統攻擊,動輒造成嚴重損失,行政院和司法院共同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對付電腦和高科技的犯罪行為。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重點包括:

一、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也就是電子檔案等重要資訊,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電腦駭客癱瘓網路或故意用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造成損害都適用這項條文。

四、   對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的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上述三條條文皆屬告訴乃論,要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受理偵辦。

五、   製作專供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電腦程式,也就是電腦病毒程式,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摘自  中央社200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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