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雇勞工 企業負責人出境設限

C030420Y9 2003年5月號

勞委會擬定「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禁止事業單位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未來企業發生大量解雇時,若企業積欠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法勞委會可直接限制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境,不需再經由地方勞工局層層上報,延誤處理時機。

為降低企業無預警關廠歇業對勞工造成的衝擊,立院三讀通過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預定57日實施。57日起,企業發生大量解雇前 60 天,必須將解雇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工會或勞工代表,避免無預警裁員,爆發勞資爭議。

法案規定,所謂大量解雇勞工是指;同一事業單位的同一廠場僱用勞工未滿30人者,在60天內解雇勞工超過10人。同一事業單位的單一廠場雇用勞工200人以上,在60天內解雇勞工超過三分之一,或單日解雇超過50人;雇用勞工30人以上未滿200人,60天內解雇勞工超過三分之一,或單日解雇超過20人。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60天內解雇勞工超過五分之一。前述所指僱用勞工人數,均不含定期契約工。

假使企業發生大量解雇,並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退休金達下列標準,勞委會即可限制企業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出境:僱用勞工10人以上未滿30人,積欠全體被解雇勞工300萬元;僱用勞工30人以上未滿100人,積欠總金額達500萬元;僱用勞工100人以上未滿200人,積欠總金額達1,000萬元;僱用勞工200人以上者,積欠總金額2,000萬元。

 

摘自  經濟日報2003.04.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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