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 違法蒐集使用個人資料 最高賠5000萬

C030410Y9 2003年5月號

法務部昨天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初稿,將公務及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使用個人資料的賠償上限,由二千萬元提高到五千萬元;因此遭非財產上損害時,受害人無須提出損害證明即可求償,對民眾的隱私保障邁進一大步。

依修正草案規定,行動電話通訊業者、金融徵信中心等將個人資料外洩的不法情形,即須負起更高額的賠償;又如坊間補習班未經家長同意,逕行向兒童蒐集家庭資料的違法行為,即須負賠償責任;連學校要學生填寫個人或家庭資料,都須先徵得家長同意,否則違法。

個資法本次修正,是該法於1995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未來適用個資法的行業,將不限於現行法定的公務機關及徵信業等八大行業,而包括所有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只有個人單純為自己或家庭的活動(例如親友間互通友人的連絡資料)不受個資法規範,影響層面很大。個資法增修草案重點如下:

除有依法蒐集等例外情形外,向當事人蒐集資料,應明確告知蒐集的目的、利用方式等;如係向第三人間接蒐集當事人資料,原則上須告知當事人資料的來源及蒐集目的、利用方式;違反者,先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未改正時可按次處罰行為人及公司負責人新台幣一至五萬元罰鍰。

增訂不得蒐集敏感資料的原則規定,違者可按次處以二至十萬元。敏感資料指的是有關犯罪前科、健康、醫療、基因之個人資料。

另增訂成立保護個人資料的公益法人組織的依據,其功能有如消基會,可接受個人資料遭侵害民眾的委任,為其主張查詢、更正資料的權利或提起求償訴訟;為鼓勵民眾集體行使權利,該基金會受理廿人以上委任打民事官司時,一審免裁判費,二審訴訟金額超過六十萬元部分也免繳。

為保障資料的正確性,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而干擾、刪除、變更個人資料者,刑期由現行三年以下徒刑提高到五年;另公務員(如監理、戶政、警察)違反規定蒐集使用個人資料,可處二至十萬元罰鍰。

 

摘自  聯合報200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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