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擬修正 財團法人可成公司發起人 須以智財權等專利或研發技術作價投資以利技轉

C030415Y9 2003年5月號

行政院昨天完成公司法一二八條重大修正案政務審查會,同意財團法人可以成為公司發起人,但僅限於以智財權等專利技術或自行研發的技術作價投資,未來將有不少企業會相中工研院合資開公司,經濟事務財團法人將可合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參與投資商業活動,以利技術移轉。這項修法主要是配合財團法人法的立法,及投資台灣優先方案的一項重大修正。

法務部提出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規定,財團法人申設採許可制,且規定財團法人財產運用的投資規範,但投資金額規定不能超過法院登記財產的二分之一為限。惟若財團法人係投資在智財權範圍的專利權或自行研發技術作價投資者則不限只有二分之一。這項法令與公司法一二八條息息相關,目的是為放寬經濟事務財團法人為公司發起人之限制,以鼓勵研發技術能順利移轉商業化。

 

摘自  工商時報2003.04.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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