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專利法專利刑罰條文 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C030331Y1 2003年4月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西元2003)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專利法」中刪除現行有關專利侵權刑罰規定之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自此侵害專利完全回歸民事救濟程序解決。

 

現行條文第八十三條 發明專利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或特許實施權人登載廣告,不得逾越專利權之範圍。非專利物品或非專利方法所製物品,不得在廣告、刊物、物品或其包裝上附加請准專利字樣,或足以使人誤認為請准專利之標示。

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 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六條 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製造該物品,致侵害其專利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八條 明知為未經新型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 明知為未經新式樣專利權人同意所製造之物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意圖販賣而自國外進口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章之罪,除第一百三十條外,須告訴乃論。專利權人就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告訴,應檢附主張專利權受侵害之比對分析報告。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有實施搜索、扣押必要者,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名譽及財產權,依比例原則以適當方法為之。

 

來源  行政院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院臺經字第0920016719號令

TIPLO ECARD Fireshot Video TIPLOBrochure video TIPLO News Channel TIPLO TOUR 7th FIoor TIPLO TOUR 15th FIo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