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侵權者將予嚴懲重罰

C030327Y3 2003年4月號

在美國即將公布「特別三○一優先觀察名單」壓力下,行政院昨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將製造、販賣盜版光碟改列公訴罪,常業犯刑期雖仍維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罰金上限由四十五萬元提高到八百萬元;並增訂公開傳輸權、散布權,限制文字、錄音、影片等的電子傳送。全案訂於日內送交立法院審議,爭取在立院本會期內完成三讀。

草案重點包括:

一、  明列「暫時性重製」屬於「重製」範圍,但增訂「重製權」排除規定。一般網路瀏覽或合法使用著作行為,不必獲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  增訂公開傳輸權。將他人著作放在網路上流通前,必須得到著作權人同意。未來搜尋引擎網站也將納入這項規範。

三、  增訂散布權規定。販售盜版品商家、攤販,不能再以「不知道是盜版品」免除責任,縱使出於過失,仍有侵害散布權民事責任;若出於故意,還再加上刑事責任。購買者購買仿冒品若出於不知,可免法律責任。

四、  增訂錄音著作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未來著作權人對百貨公司、賣場、飛機上或餐廳等利用錄音著作的公開場所,可以主張報酬請求權。

五、  增訂科技保護措施規定。對製造、販賣破解器材或提供破解服務者,科以民、刑事責任;個人破解行為,僅科予民事責任。

六、  增訂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保護規定。限制不得自行刪除或竄改著作權人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例如擅自將授權條件改為歡迎免費使用)

七、  修正合理使用規定。以政府機關名義發表的著作,以及載於新聞紙、雜誌、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論述,可以在網路上公開傳輸。

八、  明定為營業而使用盜版電腦程式著作的責任。過失使用盜版軟體,科民事責任;如屬故意,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九、  修正侵害著作權民事責任。一般侵害賠償上限由五十萬元提高到一百萬元;如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上限由一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十、  修正侵害著作權刑事責任。販售盜版電腦軟體、影音光碟,罰金上限由四十五萬元提高到八百萬元,並改為公訴罪。

十一、 增訂海關主動查扣侵害物規定。海關得主動查扣侵害物,遏阻盜版品的出口。

十二、 增訂司法警察機關行政沒入規定。司法警察得逕行沒入侵害著作權物品,如為無主的販賣金錢所得,應繳交國庫。

十三、 增訂回溯保護過渡期間應支付使用報酬,及過渡期滿不得再行銷售或出租規定。我國加入WTO之前及加入WTO後兩年過渡期間所製作重製物,明定在兩年過渡期間屆滿後,不得再銷售或出租。

至於美方要求將著作權保護期間延長至著作權人死後七十年,政府並未作出讓步。

 

摘自  中國時報2003.03.27  2

      自由時報2003.03.2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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