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結合申報處理原則出爐 巿占率逾半難過關

C030314Y4 2003年4月號

公平會委員會昨日通過「結合申報案件處理原則」草案,將於下週依行政程序法進行預告,並於4月間召開公聽會,對外徵詢各界意見。

公平會表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包括持有或取得其他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達到在其他事業有表決權的股份或其資本總額的1/3以上者、受讓或承租其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者等,均符合公平交易法規範的結合,依法必須向公平會申報,而公平會則依據第12條第1項規定,決定是否禁止其結合。但是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抽象,常引起事業單位對於被判定不能結合者有所疑惑。

該草案明訂該會對結合申報案件將依據下列步驟進行審查:先界定受影響的相關市場,其次再衡量結合事業的市場力量,對於有限制競爭疑慮的結合案件,則就「整體經濟利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因素,綜合衡量。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3.1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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