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將設行政訴訟庭

C030310Y6 2003年4月號

我國行政訴訟法目前採二級二審制,但為因應與日俱增的行政罰抗告案,司法院的行政訴訟中長期變革方案出爐,預計未來將改為三級三審或三級二審,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專門審理交通、選舉罷免或國家賠償等公法爭議事件。

另一方面,對於案件量多、案件性質繁雜的縣市,設行政訴訟庭仍無法因應時,將進一步設置地方行政法院。

目前行政訴訟的二級二審制,是在台北、台中、高雄設置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及設置一所最高行政法院,並沒有地方行政法院或行政訴訟庭的設計,未來增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地方行政法院後,審級制度將和目前的民、刑事訴訟審級制度相似。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3.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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