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修正案立院初審通過 金融犯罪所得逾億元刑責至少七年 最高可併科五億元罰金

C030314Y8 2003年4月號

立法院財委會昨(13)日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大幅提高駭客入侵、金融卡詐財、非銀行違法吸金、銀行負責人或職員圖利或背信等金融犯罪刑責及罰金,並增訂金融犯罪導致股市大跌、擠兌者,還要加重刑責。

現行銀行法規定最高刑責為三到十年,最高罰金為1億元以下;修正案則將罰金提高為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並增訂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刑責,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摘自  經濟日報2003.03.1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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