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院判決 資方裁本勞留外勞違法 就服法保障國民工作權

C030315Y9 2003年4月號

某知名橡膠公司90年初以業務虧損及工作量緊縮等為由,資遣52名本國勞工,卻仍留用77名外勞,其中3名被裁撤本國勞工質疑資方違反就業服務法 (註:修正後的就業服務法第42條明文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資方聘僱外國人工作時,不得妨礙本國人的就業機會。」),向桃園地方法院訴請確認勞僱關係,昨天地院判決3名勞工勝訴,並強調:「資方聘僱外勞,不得妨礙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

地院除判決勞僱關係繼續有效外,並裁定公司必須追溯自90年初起,給付3人原有薪資直到正式復職日為止。對此,該公司表示無法接受,強調資遣程序合情合理合法,將提上訴。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3.1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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