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昨日無異議通過一則保障被告辯護人權判例。對於應強制辯護卻未受辯護,以致被告被判處罪刑定讞的案件,過去是求救無門,爾後將可援引最高法院此一判例,聲請非常上訴,獲得發回更審的救濟。
最高法院通過的判例是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五二號張志文擄人勒贖撕票案。張志文案是司法史上第一位死刑定讞、發交執行槍決前夕,檢察總長緊急槍下留人,二度提起非常上訴,獲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由高院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例。
摘自 中國時報2003.03.12 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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