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行政訴訟制度研修委員會最近通過「行政訴訟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未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案件,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斟酌案情繁簡、訴訟結果,律師的勤惰以及當事人的約定,裁定敗訴者應負擔對方律師費用的多寡。敗訴者必須替勝訴者負擔的律師費,少則二萬元、多則五十萬元。
摘自 自由時報2003.03.10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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