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決 軟體序號相同不等同侵權

C030111Y3 2003年3月號

高院日前一項判決指出,微軟軟體序號並非絕無重複可能,因此縱有序號相同情形發生,也難據此認為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該判決對微軟查緝盜版行動,無異是一大打擊。

電腦軟體盜版有許多類型,其中以已灌錄在電腦中的軟體最不易認定其是否出自原廠;為了方便日後認定及蒐證查緝,軟體業者設計有「授權序號」機制,給予每一個合法軟體一個可被追蹤的序號,如查獲時電腦中軟體的序號與授權序號不同,或者同一個序號出現在複數電腦之中,即可合理懷疑該電腦內之軟體出自盜版。

由於軟體序號可被破解進而加以更改,因此高院認為,軟體的序號既可更改,自有重複之可能,當然不得單以「序號相同」即認定被告有盜拷軟體之行為。

 

摘自  工商時報2003.01.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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