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阻金融犯罪 政院通過七法案 金融法規修正 犯罪刑度全面提高

C021231Y8 2003年1月號

為有效遏阻金融犯罪,行政院31日召開院會通過「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等七項修正草案,大幅調高罰則,金融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期,最低刑期七年,不訂上限;罰金額度可達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並可沒收犯罪所得財物。

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等五法,共同增訂詐騙金融機構之刑責規定。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在證券交易法方面,增訂董監事或經理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或利用職權掏空公司資產行為之規範。違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同時明確界定及規範會計師出具不實財務報告的責任要件,並增訂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出具虛偽記載財務報告之責任。違法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摘自  中國時報2002.12.31 6版/2002.12.11 1

           工商時報2002.12.2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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