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限制員工跳槽 須付補償金

C021226Y9 2003年1月號

勞委會近將公布規範,未來雇主與勞工簽訂競業條款(限制離職員工一定期間內不能到同業任職),不能片面訂定違約金,必須另設代償措施,以補償勞工待業期間的年資,雇主也不得利用勞工急於求職的意願,任意要求勞工簽訂競業條款。

勞委會指出,競業條款簽訂對象,應限於因職務有機會接觸企業營業機密、參與技術研發的勞工;職位較低且技能普通的勞工,或勞工擔任的職務沒有機會接觸公司欲保護的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則無限制競業的必要。

此外,競業禁止應明訂競業期間、區域,且該限制應無逾越商業習慣認定的範圍。根據法院的判例,目前競業期間以兩年為限、違約金則以離職前月薪24倍為限。

 

摘自  經濟日報2002.12.2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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