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修正 網路、電話購物視為郵購買賣

C021228Y9・C021219Y9 2003年1月號

立法院院會27日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首度將網際網路消費納入消保法規範,並將定型化契約條款擴大適用,範圍不限於書面廣告,凡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的消費方式都納入契約條款的解釋範圍。同時也建構消費糾紛調解制度,保障小額消費糾紛的當事人權益。

修正案將「郵購買賣」的定義擴大解釋為,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方法,使消費者不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的買賣。

為明確規範相關產品責任與服務責任,修正案也通過,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流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摘自  自由時報2002.12.28 6版/2002.12.1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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