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草案 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列入保護

C021114Y3 2002年12月號

行政院會13日通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草案,凡原住民族傳統的宗教祭儀、音樂、舞蹈、雕塑、編織、圖案、服飾等之民俗技藝及其他文化成果表達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者,均列入保護範圍。惟為避免保護過度,該草案援引著作權法第10條之1精神,將保護標的限於創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構想部分,以開放後人思想創作的自由空間。

智慧創作專用權可以由個人取得,也可以由申請人及特定原住民或部落共同取得。在無法認定屬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所有時,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惟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強制執行標的,持有專用權者,不得以權利買斷方式將專用權移轉給他人或非原住民族,乃與一般具財產權性質之專用權不同。

依照該草案,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權益若受侵害,可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請求賠償。

 

摘自  中國時報2002.11.14 13

           自由時報2002.11.1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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