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研修完成「通訊保障暨監察法」修正草案,將偵查中通訊監察書的核發權,由檢察官移轉給法官,也將常業竊盜罪及智慧財產權、網路等以透過通訊所實施之犯罪,納入監聽範圍。
此外,有關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監聽票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規定,也修正為通訊之受監察人在境內設有戶籍者,必須先經該情報工作機關所在之高等法院法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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