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院通過認罪協商制草案

C021018Y6 2002年11月號

司法院院會昨天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認罪協商制度等修正條文,未來新制完成立法後,估計有高達七成的刑事案件可透過協商程序處理,檢察官與法官可集中更多心力辦理經濟金融或受矚目的重大案件,對提升辦案品質和辦理時效應有相當助益。

另一方面,為同時平衡及保障被害人的權益,新制亦訂定針對被害人的補償措施,除法官或檢察官於協商程序中,可視案情之需要徵詢被害人意見外,並可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

實施認罪協商多年的美國司法機關,至今高達九成以上的案件,都藉著協商程序獲得解決。我國參酌美國法制增訂的認罪協商制,凡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者,不論在偵查階段或審判中都可進行協商。

 

摘自  自由時報2002.10.1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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