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專門技術違法外流將採重罰

C020920Y4 2002年10月號

行政院完成科技保護法草案的政務審查,對科技保護範疇作了大幅更動。除保護個人或科技智慧財產權外,決定增列對影響國家安全敏感科技項目分三級進行管制。意圖竊取科技專門技術或敏感科技項目,或其行為使外國政府、機構或境外政治實體(所謂「境外政治實體」,指的是大陸及港澳地區,陸委會對這樣的用詞持保留意見)受益者,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或易科罰金1500萬元,法人採併罰原則。

敏感科技項目第一級是指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項目,第二級是對我國科技優勢有重大影響項目,第三級是對國家安全或科技優勢均有相當影響項目。一、二級均明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輸出或公開,違反者各處一至七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1000萬元及500萬元罰金。第三級科技項目要輸出或公開須向主管機關報備,違反者處罰金550萬元。第一、二級申請輸出或公開許可,須送科技保護審議委員會審查,一個月內審完,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但三個月之內一定要准駁。

至於不法侵害科技專門技術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1000萬元罰金。至於科技專門技術定義,指科學技術方式、方法、系統、程式、設計、製程、數據、配方或其他可用於製造、使用、經營或交易之資訊,且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權利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9.20 1

           中國時報2002.09.2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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