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網路犯罪可用通訊監察

C020905Y7 2002年10月號

法務部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擬增列重要條款,在全力對抗新興科技犯罪前提下,所有「以通訊為主要方式」進行犯罪的行為,均計畫納入通訊監察範圍;若依此立法,未來籍著網路遂行各類型犯罪的行為,都可運用通訊監察辦案,不再受現行法的嚴格要件限制。

現行有關通訊監察的要件規定,必須符合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或特定罪行,才核發通訊監察書,但目前諸多以網路做為主要犯罪工具的行為,如駭客入侵、網路盜取資料等,即使在新擬的刑法「電腦犯罪專章」草案中,幾乎都不符合此一要件。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9.0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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