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金控法及企業併購法衍生出來的以股換股及以債作股等金融投資方式,經濟部決定大幅放寬僑外來台投資的限制,同意外商透過以股換股、以債作股等方式,投資我國企業;並允許外商擁有的台灣企業股權,得在外國自由轉讓,不須事前申請許可。
據了解,經濟部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草案中,對於以股換股的條件,明令要求合併、分割,股份轉換或重整債權的中外企業,必須提出合併契約或股份轉換契約,及獨立專家出具的意見書。
摘自 經濟日報2002.09.19 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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