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透明化 政院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

C020905Y9 2002年10月號

行政院會4日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未來除依法限制公開的資訊外,政府必須主動公開包括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書面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支付或接受的補助等資料,便利民眾共享及公平合理利用政府資訊。

除政府主動公開資訊外,民眾也可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同時為便於資訊的跨國流通,兼顧民眾權益,草案採平等互惠原則,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政府資訊的其他國家,該國民眾也可向我政府提出公開資訊的申請。

不予公開資訊預目包括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的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的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之公開發表權者等相關政府資訊,都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9.0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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