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文化遺產智財權擬予保護

C020804Y3 2002年9月號

為保護原住民傳統智慧財產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日前草擬完成「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法草案」,將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權利人定位為民族、部落或家族,也就是一種集體權,並明定其保護為永久保護,至於專屬授權所取得的收益,只能做為以原住民利益為目的的用途。

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住民智慧創作專用權行為人,草案規定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為10年。

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係指傳統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等民俗技藝及其他文化成果的表達。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8.0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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