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免因企業合併法通過後所衍生的合併行為出現限制競爭效應,行政院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從即日起,凡2家上一年度營業額超過100億元的企業或超過200億元的金融事業決定合作出資設立新事業,該新事業也必須比照既存事業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請。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8.22 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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