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圓廠登陸12日起受理申請

C020810Y5 2002年9月號

經濟部9日公布「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分兩階段審查業者赴大陸投資晶圓廠;業者須通過「審查小組」審查,取得投資許可後,再經「專家小組」取得輸出許可,才能順利赴大陸投資。

要點明訂申請人提出申請需具備六項條件:()申請人為台灣晶圓製造公司,()申請人在台灣已投資設立12吋晶圓廠,且已進入基本量產階段(指其製程技術已通過客戶驗證,並接獲戶訂單且出貨),()申請人對該大陸投資事業須具主控權,並以直接投資為原則,()以申請人之晶圓廠舊有設備作價投資者為優先,()大陸投資事業製程技術限於0.25微米以上,()大陸投資事業所取得應歸屬我方之智財權,須歸屬申請人所有。

經濟部指出,獲得許可後,廠商應定期以書面說明投資計畫執行情形,並檢附財務報告、技術報告、產能利用及行銷報告、研發投入及成果報告、就業情況報告,以讓主管機關了解兩岸晶圓內、外銷情形及兩岸晶圓廠技術層次變動情況。

經濟部強調,若廠商依期限提供資料或提報不實資料,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並函請相關單位停止對申請人研發及人才培訓補助、中長期資金貸款等相關優惠措施,或拒絕往後的登陸投資申請案。

 

摘自  經濟日報2002.08.10 4

           工商時報2002.08.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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