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提起範圍擬大幅限縮

C020827Y6 2002年9月號

司法院決定修正非常上訴制度,擬大幅限縮提起範圍,對於審判違背法令的確定案件,認為應以「具明確性、且有糾正實益者」為限,倘若違背法令事項,但不影響或改變判決本質者,未來不得再提起非常上訴。司法院認為非常上訴制度是為確定判決適用法令錯誤而設計,並非以救濟實體法上構成要件的事實認定錯誤為目的,故限縮非常上訴提起範圍後,若發覺個案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的事實)的認定等方面有瑕疪,不能再提非常上訴,也不在三審法院所要調查的事項範圍內。

司法院也計畫刪除相關發函規定,對於非常上訴有理由的案件,三審應自為判決,不再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司法院表示,未來第三審上訴採行「嚴格法律審」後,提起第三審上訴理由,僅限於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

除了限縮提起非常上訴範圍,司法院也要限縮第三審法院的調查範圍,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法院應調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的事項, 未來則希望調查事實的範圍,再限縮於「法院之管轄、訴訟之受理及訴訟程序」,而且應以原確定判決所確認的範圍為基礎,如此才符合非常上訴為「絕對法律審」及書面審的本質。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8.2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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