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草案出爐 採屬地主義

C020820Y6 2002年9月號

攸關民眾權利、義務的「行政罰法」草案,19日送交行政院審查。草案內容採「屬地」主義,也就是任何人在中華民國領域,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均須受到處罰。

我國行政法規繁多,各種行政處罰的種類名稱不一,裁處程序及標準互異,且因缺乏共同統一法典,以致得否類推適用刑法總則等法理有關規定裁處,理論不一,見解分歧,目前實務上端賴行政解釋、司法院解釋及行政法院判例或判決作為依循,但常因時空變遷或案不同,致前後見解分歧,或裁罰標準不一,屢生爭議,實有必要制訂一切行政罰的「母法」-行政罰法。

這部「行政罰法」草案,歷經七年多時間「催生」,條文總計46條,分為法例、責任、共同違法與併同處罰、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單一行為與數行為之處罰、時效、管轄機關、裁處程序、附則等九章。草案明定立法院三讀通過獲總統公布三年後開始實施,裁處權之時效最長為三年。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8.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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