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被告推翻不利判決 放寬聲請再審

C020807Y6 2002年9月號

刑事再審制度將有重大變革,司法院決定放寬有利於受刑人聲請再審的要件,並限縮不利受判決人再審的要件,最受矚目的修正事項是,只要發現確實的「新事實」,認為可推翻原本不利受判決人的判決時,即可獲得再審。

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的相關條款規定,發現確實的「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者,可聲請再審。司法院表示,刑事再審制度是以糾正原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為主要功能,而為求真實的發現,若僅侷限於「發現新證據」才可聲請再審,並不周延,也違反發現真實的精神。

至於限縮不利於受判決人聲請再審要件部分,現行法規定,凡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確定後,若在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等情況中,又發覺有不利於受判決人的犯罪事實,認為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時,可聲請再審。對此,修正方向則為,只有受判決人的原判決為無罪,且又發覺足以認為應受有罪的犯罪事實時,才可再審。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8.0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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