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修商標法 受惡意搶註困擾台商保障增加

C020829Z2 2002年9月號

提起惡意搶先註冊他人商標,許多台商都有切膚之痛。就連國際知名的「經濟人」雜誌都曾因此吃虧,並慘遭敗訴的命運。針對頻繁並日益增多的惡意註冊他人商標現象,大陸新商標法雖仍堅持「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但以「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調整修正,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馳名商標若遭人惡意搶註,提出撤銷申請的時間雖不受五年之限制,但目前尚未有國外知名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唯有已在大陸申請註冊之商標,才有上述法律的適用與保護。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8.29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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