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商標侵權警告函不得濫用

C020713Y2 2002年8月號

美商普司通生物醫藥技術公司,以排除專利權侵害為由,委託律師向36家藥商發出警告函,引起國內藥廠、藥商恐慌。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普司通公司的警告函內容籠統,屬於濫行警告,已經形成不公平競爭,即命令停止。普司通公司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2日作成釋字第548號解釋,宣示公平會的命令及其依據,並不違憲。

大法官解釋要點有二,一是肯定醫藥廠商有權依專利法規定散發侵害專利權的警告函,以排除侵害與防止侵害。但是,大法官強調,權利不得濫用乃是法律的基本原則,擁有權利者應遵守此項義務,此並非前述處理原則所增訂的。

第二項要點,大法官宣示,前述處理原則並未對人民權利的行使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沒有授權不明確問題,因此不牴觸憲法。

 

摘自  中國時報2002.07.1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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