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案出爐 公訴範圍擴大

C020722Y3 2002年8月號

在行政院要求「擴大公訴範圍與加重刑責」的指示下,經濟部的著作權法修正案正式出爐。由於本次修正案,除提高民事賠償的金額,擴大公訴罪的適用範圍外,又以「意圖營利」、「商業規模」等模糊的概念,作為發動刑罰的依據,引來學者質疑這樣的規定,是否能符合網路與數位化的特性需求?

草案中規定,未來台灣因為重製而侵害著作權的刑責,依侵害規模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因為「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非意圖營利」但侵害他人著作權「具有商業規模」,這兩種行為未來都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一種則是大規模的著作權侵害,以侵害著作權為常業的「常業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草案中之規定,我國將成為全世界著作權法刑責第三重的國家,僅次於大陸及印尼。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7.22 7

          相關報導:經濟日報2002.07.03 6版/自由時報2002.07.0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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