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大陸投資晶圓 須有主控權

C020724Y5 2002年8月號

為了因應開放晶圓廠登陸投資,經濟部研擬完成「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草案,將成立跨部會審查與監督小組,由經濟部長擔任召集人。

根據草案規定,政府開放八吋(含)晶圓製造廠赴中國投資,但製程必須在0.25微米以上,申請人必須在台灣設立晶圓廠,達到基本量產六個月的條件才能向投審會遞件,所謂「基本量產」的定義,是指「製程技術」已通過客戶驗證,且接獲客戶訂單、出貨者。

投資申請人必須提報財務狀況,包括資金籌措方式,同時,另須檢附技術移轉,及提交申請人過去與未來三年的佈局報告。

作業要點中也規定,申請人必須對中國投資事業具有主控權,並以直接投資為原則。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7.24 4

             相關報導:經濟日報2002.07.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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