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著手修改關稅法,決同意進口商貨物進口提領出關後,六個月內,因故需將原貨退運出口時,可擁有退還進口關稅的優惠。
財政部修改關稅法,係配合1996年世界關務組織(WCO)京都公約精神,將消費稅的概念納入我國關稅法,准許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退運出口者,視同貨物未進口,原已繳納的關稅可退還給納稅人。
摘自 經濟日報2002.07.15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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