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對違法赴大陸投資者產生嚇阻作用,經濟部和陸委會研礙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違法未向投審會報備逕赴大陸投資者,科以自由刑並加重罰金。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於違法赴大陸投資被查獲者,處以100萬到500萬元不等的罰金,可連續罰到撤資為止。新修正條文,則把罰金更改為從最低500萬元到2500萬元不等,但較以往最大不同者,則是首次針對企業負責人科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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