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費 八月起調漲一成
C020730Y6 2002年8月號
自8月1日起,民事訴訟裁判費將調漲一成。司法院指出,調高民事裁判費可避免司法資源浪費,且此一調漲對民眾影響有限,但國庫每年將因而增加約兩億多元收入,可挹注未來即將實施的法律扶助金來源。
高院指出,目前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民眾糾紛,除勘驗費用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民事訴訟法上的調解程序,也不收任何費用。高院認為,民事訴訟裁判費提高,應有助於當事人利用調解制度,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
現行民眾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需繳交的裁判費,為訴訟標的價值的1%,依據新通過的徵收數額標準,自8月1日起,裁判費將提高為1.1%,若提起上訴,需繳交裁判費由訴訟標的的價值的1.5%,提高為1.65%,發回或發交更審再上訴者免徵。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例如請求回復名譽等非財產權案件,裁判費用則加徵二分之一。
摘自 自由時報2002.07.30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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