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業挖角風持續不斷,企業為防止營業機密外洩,要求勞工簽署競業條款,限制勞工離職後不得至同行工作。由於該類條款相當氾濫,勞委會擬在勞動契約法草案裡,規範競業條款限制行業、時間、區域,雇主若遭受損失也須負舉證責任。未來有糾紛時也必須舉證員工可接觸到營業機密,才能兼顧企業營業機密與勞工工作權。
摘自 經濟日報2002.06.17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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