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大開門戶 落地簽證、不限產業別

C020610Y5 2002年7月號

行政院經建會參酌新加坡、香港及荷蘭自由貿易港區模式,已擬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未來自由貿易港區成立後,對產業別不設限,包括跨國企業均可進駐,同時將貿易區視為境內關外,貨物免通關申報,並在高度自主管理下進行儲存、轉運及深層加工,包括大陸在內的國際商務人士,將發給72小時落地簽證,以利在區內從事商務活動。

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條例草案的訂定,係以持續推動經濟自由化、國際化、活絡國際港口、機場相關範圍營運效益,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促進高附加價值貿易活動之發展,加速貨物流通,並符合國際企業串聯跨國產銷環節需要為原則,以使我國成為主導國際貿易流通樞紐及集散、交易中心。

 

摘自  工商時報2002.06.1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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