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 違法判決定讞可獲更審

C020612Y6 2002年7月號

為了貫徹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最高法院11日召開刑事庭會議檢討不合時宜判例見解,無律師辯護仍逕行判處被告罪刑定讞的違反人權判例,或其他未經合法傳喚被告到庭而逕行判處罪刑定讞的判例,均視為不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審判,即使判刑定讞也可以獲得更審的機會。

多數法官認為,根據憲法第8條昭示的公平審判原則,若只是糾正訴訟程序違法,未發回更審,給予被告實質的救濟,顯然已經剝奪被告的防禦權,不符憲法保障人權之旨。當訴訟程序違法的情狀,有依法不應判決而判決的違誤,且此項違誤顯然對於判決有影響時,即應撤銷定讞判決,發回更審給予救濟機會。

 

摘自  中國時報2002.06.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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